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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6

行业新闻

增值税降了!

重磅消息!增值税降了,4月起又有新变化...

01



小规模3%减按1% 

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延长小规模3%减按1%优惠政策!

从公告中可以看到,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在4月1日前,还继续按照之前的标准适用3%征收率的,执行免征增值税,4月1日-12月31日,适用3%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他地区截止到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仍按照目前的优惠政策,执行3%减按1%预征税预缴增值税。

02


公共交通、生活服务、收派服务等优惠 

 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其中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所以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3月31日截止啦!


03


电影行业等优惠政策

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1、电影等行业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针对疫情有关个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①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相关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04

支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通通延长!


为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事业发展,以下25项优惠政策通通延长!

一、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16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优惠内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动漫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除此之外,还有11个优惠政策,也是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于适用的纳税人较少,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二、供热企业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长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三、区域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以上两个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经统计,这次延期的政策共有20个:增值税8个,企业所得税7个,个税2个,印花税1个,其他税费2个。